供诉心理科普中国-科学百科 2018-04-25 作者:郭磊 |
供诉心理也称为供词心理,刑事被告人在审讯中对本案所作的供诉和边辩解统称为供词。由于被告人所处的诉讼地位和利害关系的不同,其心理不同于被害人和其他证人,因而,被告人的陈述也就不同于被害人和其他证人的陈述。
虽然供词心理的形成过程大致相同,但供词心理的形成又有其特点:(1)被告人供词中的感知因素,即对其实施犯罪时主体客体的各种活动以及其他有关事物的感知,与下列情况有关:①客体的性质:如侵害的客体是人身,行为人将获强烈印象;若是少量财物,则印象不深。②行为的性质:过失行为、偶发行为等,行为人的印象不深。③情绪的影响:行为人在作案时情绪过分激动时,通常会影响感知的完整性,即使预谋行为,也会由于情绪的过分激动而影响感知。如参与聚众斗殴的被告人,由于互相斗殴是情绪冲动,过分兴奋,难以完整感知双方的斗殴情况;作案时恐惧、惊慌的被告人,也影响感知的完整性。(2)被告人供词中的记忆因素,即对其实施犯罪是主体客体的各种活动及其他有关事物的记忆与下列情况有关:①动机的影响:被告人出于逃避惩罚的动机,对其他有利的事实、情节的回忆,有虚假和夸大的可能。②犯罪的性质:偶然犯罪的印迹比较模糊,回忆比较困难,而预谋犯罪的印迹比较深刻,再现比较容易。③遗忘情况:间隔时间长的犯罪事实、情节的印迹遗忘较少,回忆比较全面清晰。(3)被告人供词中的陈述因素,即对其实施犯罪时主体客体的各种活动及其他有关事物的陈述与下列情况有关:①企图逃避法律惩罚的防御机制的作用,故推诿、隐瞒或欺骗长出现在被告人的陈述之中。②情绪状态:被告人的陈述之中。②情绪状态:被告人从涉嫌之日起,不免处于紧张不安、恐惧惊慌的情绪状态之中,影响其正确陈述。如果讯问施以逼供、诱供,被告人的陈述势必更加困难,即使陈诉,也难免失实。③讯问方式:如果讯问人员提出带暗示性的讯问,被告人的陈述容易失实。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的心理活动总是围绕着否认和供认罪行进行的。出于畏罪心理,被告人一致认为否认罪行是达到逃避惩罚的手段因此,就出现了否认、谎供、翻供一类的供词;被告人摄于法律威力,又不得不被迫供认罪行,便出现了承认和坦白一类的供词。这些不同类型的供词又都反映了被告人复杂的心理状态。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郭磊 - 副教授 - 西南大学心理学部
责任编辑:科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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